管幕(管幕法施工)




管幕,管幕法施工

  

  今天我们谈公平讲道德一定是基于法制公平原则之上的,脱离“法制公平”谈公平那一定是个笑话。我们一直强调“公平原则”国家也曾不止一次三令五申,但公平的定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仍存在疏忽。

  认同它的人始终恪守原则,无视它的人无法无天。

  今天是“60名农管强拆40万猪舍”的第15天,在前两篇文章中该说的也已经说了,事情脉络也大致理清,就是缺少卢某的处理结果以及解决损毁卢某猪舍赔偿相关事宜。

  对于这件事外界关注度很高,希望能给出一个合理的公平的透明的结果。

  但我们想多了,或者说我们连知晓的资格都没有。

  最让人担心的一幕还是出现了。

  

  半个月了卢某的猪舍从此一去不返,他辛苦半生生命中注定有这一劫。天灾还好毕竟属于不可抗力,人祸的因素就太多了比如:拆错了。

  这就好比有人告诉你中了500万一样搞笑。

  偏偏卢某遇上了叫冤还没用因为对象很不一般。自从5月8日天降人祸以来卢某便注定难逃一劫。猪跑了、人伤了,他也被顺理成章冠以了“犯罪嫌疑人。”

  怎得一个“好笑”了得。

  谁能想到一向恪守农民本分只想通过劳动致富的卢某,会有这样一番境遇偏偏无法说理。你找谁?那60个人看清是谁了吗?会不会是临时工?若是解散了这责任谁来背?

  其实从一开始卢某的结局就是:只能自认倒霉。

  但对卢某一家人而言这种结果无异于晴天霹雳,家破了、幸福散了、钱也没了这才是事实。那么接下来谁来给他赔偿?谁来善后主持公道这是一个谜。

  更谜的是从卢某自首后这件事就哑火了。

  无声无息悄无声息的平息了。舆论过后翻不起一点儿浪花甚至没有丁点儿结果。我翻阅了很多资料和有关卢某就近消息,发现大多数消息止步于五六天前。

  

  也就是说有关方在通报“嫌疑人卢某自首“后便再无下文。

  一切的一切仿佛从未发生过平静的可怕。我们在想卢某自首后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对于卢某一家人的后续安排又是怎么进行的,是否赔款是否有赔礼道歉。

  这些我们都想了解。

  不是你一句拆错了拍拍屁股走人就万事大吉!而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强拆猪舍还错拆了并且过程中有人受伤这么大的事,在受到社会这么广泛关注的前提下。

  怎么就能做到无声无息息事宁人。

  如果说事件中的相关方就此不再关注,那么除南平市外的其他相关方对这件事没能做出半点反应吗?是不能还是没办法?古代尚有“八府巡按”更何况今天?

  难道真如说的一样“包产到户”,门前各扫自家雪,休管他人雪上霜?

  不应该是这样总得有人为此画上一个句点。

  那么既然不是第二方第三方的责任,那就是第一方卢某了。所以如果按现在的逻辑卢某一旦蹲进去应该就算是给了所有人一个交代,毕竟他出手伤人了。

  这是铁证也是相关方最具说服力的理由。

  如此一来卢某不但是那个损失最大也是要承担全责的人,相关方反而没有任何责任。至于拆错房应该也有一定的“容错指标”,也就是说在误差的合理范围内。

  找谁说理去?

  当初一群人浩浩荡荡而来,离开时也浩浩荡荡而去。

  

  卢某阴差阳错下伤了三个人,反而为这次补偿埋下了伏笔。我们假设如果卢某当时克制住情绪没有出手,那结果会如何?卢某一定很有底气要求赔偿,哪怕闹到法院也终会有个结果。

  那你赔还是不赔。

  一种情况是走法院途径赢回赔偿(但这条路基本走不通除非出现奇迹)那另一种情况就是拖延,无限期拖延直至没脾气。毕竟要按实际赔偿起码60万他们不会担这个责。

  还有一种比较乐观的情况:折价赔偿打个1折。

  这么看即便卢某没有出手他的损失也已注定,这便是底层百姓的无奈。当“法制公平”变成有选择性的公平那基本等于废纸,所以你看权力一定不能凌驾法律之上。

  同时卢某的境遇也暴露出了一个残酷现实:弱者无话语权。

  我们必须明白“法治公平”和“公平原则”的初衷是什么?我的理解是法律面前不论身份地位肤色每个人享有同等权利;而公平原则,是基于“法治公平”之下规范的公平行为。

  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这个社会人与人的差别却是实实在在存在。

  比如弄明、工人、老板、商人、律师……

  看起来是身份的不同实则是社会地位等级的差别,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不同的。

  卢某只是一个小农民想养点猪挣点钱,他在这个群体中是个普通人。想要基本公平得首先得执法公平,只有严以律己才能谈公平否则一切都是空话。

  最后我想说:希望这样的事不要再重复上演,做到严肃执法才能还大家一份安宁。

管幕(管幕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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